物业服务企业常遇的难解之题终于有据可依发表时间:2016-02-03 16:2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5}17号)文中就物业服务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及实际问题作了说明解释。现摘要如下。 一、加强领导: 1、建立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信访、发改(物价)、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城管与执法、安监、金融、市场监管、质监、电力、消防、公用集团等单位组成的市现代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解决重大问题; 2、以街道(乡镇)为工作平台,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区域信访、公安(消防)、城管与执法、安监、市场监管、质监工作联动机制
1、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实行“质价相符、优质优价”。 2、推行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机制,鼓励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和“菜单式服务、等级化收费”。等物业服务和收费模式。 3、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拆迁户高层物业管理补贴 对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中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因政策规定享受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从而造成物业服务经费收入不足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物业管理用房 1、属于国有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社区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管,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2、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与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委会负责管理。 3、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有区分的,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经营用房的使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物业服务相关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由专业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确需委托物业企业代收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规范物业服务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收费标准应报当地物价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 1、法院、仲裁委支持推行物业服务费拖欠的快速审理机制,。 2、支持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八、维修资金使用 优化、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建立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绿色通道,确保合法、合理使用资金 九、各类职业培训: 1、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2、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十、争先创优、品牌: 1、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提高物业服务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充分发挥品牌战略和示范和集聚效应;
十一、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1、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应加强日常巡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乡镇)每或半年应组织一次全面考核; 2、考核结果由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汇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作为奖励与惩戒的依据; 3、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优良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加分等奖励。 十二、企业政策扶持: 1、政策扶持:奖励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社区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单位。 2、税收金融扶持:⑴ 3、金融扶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在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物业服务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社会保险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接受10外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涯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养老保险、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1年。 5、支持节能减排专项改造: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节能减排而改造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支出,以及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和奖励。 上一篇“初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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