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WE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案例5个人未签物业合同是否该缴物业费

发表时间:2016-01-20 17:03
v案情简介:

江津市某住宅小区B栋,于20126月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该小区的建设开发单位与该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承担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20141月,该小区业主叶某以自己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交无效。20148月,物业管理公司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v法院审理认为:

该小区建设开发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物业管理公司亦对该小区依约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为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叶某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