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车辆受损车主告物业发表时间:2016-01-20 16:58 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司机将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停放在小区路面(物业公司未收取停车服务费用)。当晚大约21时该车从某大厦1808房坠落一扇防盗窗击破车辆前挡风玻璃,玻璃上形成了一个大裂口。实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对整幢楼宇负有管理义务,现该栋建筑物上的窗户坠落造成其车辆受损,物业管理应承担赔偿,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 本案掉落砸坏奔驰车的防盗窗属于业主所有,并非是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对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防盗窗所有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本案应依法追加防盗窗所有人黄某(即1808室业主)为本案被告,黄某对其所有的防盗窗牢固性和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防盗窗不牢固的情况下,未及时对黄某加以告之予以制止,未及到善意管理的应有义务,对此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