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WE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案例7家中被偷与物业有关吗

发表时间:2016-01-20 16:57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小区业主,2010718日下午,小偷趁赵某全家外出旅游之机,将赵某家中的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盗窃一空。赵某每月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赵某认为,其家中被盗系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被盗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

    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的安保巡逻等均有相关记录为证。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对赵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义务应依《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始实施,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相应履行物业合同约定安保义务的相关证据。对此,不存在违约。不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赵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