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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案情简介:

       业主王某最近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刚刚使用一个月,就发现墙面及屋顶多处有裂缝,且这些裂缝有逐渐扩大的迹象。于是就去找开发商,要求其进行检测和维修。二个多月过去了,开发商仍未前去检查。据同一栋楼的其他业主反映,他们的房子也有类似的问题,他们去找开发商,开发商也仍未给予答复。于是王某就同其他业主一起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测和维修。物业管理公司称这是开发商的事,房子仍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业主王某在遭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拒绝后,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串通一气欺骗业主,就与其他业主协商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在业主王某的倡导下,小区先后有70多位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使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无法开展。无奈之下,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王某告上了法庭。

    v物业管理公司诉称:

       业主王某无正当理由,故意拒交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补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迟交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即违约金)。

     v王某答辩称:

       开发商交付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王某已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提出检查、维修的要求,但其不予理会。因此,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作为抗辩的理由,合理合法。

    v法院审理认为:

       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王某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依物业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王某应当依约交纳物业管理费。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质量纠纷属于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另行起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判决被告王某给付拖欠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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